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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腐追逃追赃法治化、规范化——聚焦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2020年08月11日 12:01: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朱基钗、孙少龙

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是国家监委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方式。

体制机制改革完善,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

新闻回顾:2014年6月,中央追逃办成立,此后,31个省(区、市)也陆续成立了省一级的追逃办。

报告显示,2014年至2020年6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有效削减了外逃人员存量。

根据“天网行动”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先后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公安部持续开展“猎狐”专项行动,外交部推进缔约工作和交涉个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追赃专项行动,国家安全部提供重要工作支持,司法部畅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

同时,国家监委指导省、市、县三级监委健全追逃追赃组织机构,建立对外执法合作专业干部队伍,扎实开展个案攻坚,推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认为,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以坚定的政治决心推动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深化完善,建立起了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这对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至关重要。

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相关领域立法不断推进

新闻回顾:2018年3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全面组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专章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职责定位。

报告显示,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在四个半月期限内,“百名红通人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会长蒋雷等165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

2019年各级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共追回职务犯罪嫌疑人96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3名、县处级干部36名。

与此同时,反腐败追逃追赃领域立法不断推进——

审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出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表示,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进入快车道,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体系日趋严密、完善,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也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法治支撑。

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广泛开展,攻破一批重点案件

新闻回顾:2015年3月,中央追逃办召开会议,决定启动“天网行动”。之后,随即发布“百名红通人员”名单。

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各省区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天网行动”中通过与国外境外执法机关合作,依法缉捕1468人、遣返345人、引渡50人。

“杨秀珠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黄海勇案”“闫永明案”“肖建明案”……报告中所提及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展现出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的丰硕战果。

报告显示,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对外提出执法合作请求50余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9项、引渡请求7项,在国内与外方执法机关磋商案件50余次,组成31个团组赴17个国家开展追逃追赃执法合作。

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的广泛开展也有效服务了国内反腐败工作。报告显示,通过加大重点领域追逃力度,2019年共追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外逃人员502人,占同期追回外逃人员总数的24.6%。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磊认为,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的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同外逃人员主要流入国开展引渡、非法移民遣返等合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其他引渡替代措施,推动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广泛开展。

关口前移筑牢防逃“堤坝”,新增外逃人员明显减少

新闻回顾:2019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对防逃工作作出专章规定。

完善防逃制度机制,科学设置防逃程序,具体而言涉及三方面:

——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强化对防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防逃工作纳入主体责任范畴,对新增外逃人员所属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指导推动各级监察机关制定对被调查人、重要涉案人的防逃方案及措施,将防逃工作贯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

——健全防逃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证件保管部门、公证机构等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的新增监察对象实现全覆盖,对存在的外逃风险及时预警评估、重点关注。

报告显示,湖北联合发展投资集团原董事长李红云、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程鹏,在察觉到被监察机关调查后企图外逃,严密的防逃措施令其无法出境,很快就被缉拿归案。

同时,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减少,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31人、2016年19人、2017年4人、2018年9人、2019年4人,有力遏制住外逃蔓延势头。

“防住一个就等于追回一个,必须进一步构建更加严密的防逃机制。”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认为,除严格证件管理、出入境监测和涉外事项报告制度以外,还要强化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以投资移民的方式外逃。

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开展,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新闻回顾:2019年10月,国家监委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首次同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文件。

报告指出,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与28个国家新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43项,国家监委与10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11项,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推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推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

黄风认为,在当前的国内外形势下,更需要充分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多边机制所确立的各项国际合作规则,保持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

责任编辑:李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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