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网站12日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称《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意见稿》介绍,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以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文旅部将制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政策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
《意见稿》提到内容共18条,其中提到,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此外,《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伍策 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