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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导江必新:让法律转化为民营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的发展红利

2025年05月13日 15:19:55 中国城市报孙雪霏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何重大意义?这部法律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如何推动法律的贯彻落实?本期起,中国城市报“发声·民营经济”栏目,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代表进行深入探讨。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城市正是这部法律真正落地生根的前线。围绕这部法律的落实路径与城市责任,我谈几点体会。

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在破除影响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的壁垒方面肩负着重要主体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加强政策清理和规范。对现有的各类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凡是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存在不公平对待民营企业的条款和政策,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建立政策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在制定新的政策时,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会对民营企业造成不合理的限制或歧视,从源头上防止隐性壁垒的产生。

二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证明材料,推行“一站式”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等创新举措,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等行为,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公正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特别是要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监管,防止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暗箱操作等方式排斥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是建立政企沟通机制。搭建常态化的政企沟通平台,加强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诉求和困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过程,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使政策更加符合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参与城市发展的机会。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背景下,城市层面的创新实践需要围绕法律核心要义,聚焦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以下几类创新举措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和推广意义:

一是数字赋能政务服务升级。建设“智慧政务大脑”,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多部门数据,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政策精准推送、业务自动审批。要推广“无证明城市”改革,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电子证照库,全面取消各类重复性证明材料。

二是构建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比如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由城市财政引导,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领域的民营企业;通过“直投+跟投”模式,降低民营企业融资门槛,同时引入专业机构提供投后管理服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强化科技创新协同机制。打造“城市创新联合体”,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围绕产业共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四是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中心”,整合司法、信访、市场监管等部门资源,建立“投诉—受理—督办—反馈”一站式维权平台。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政府违约、侵权等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确保维权渠道畅通高效。

最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软环境,需要政府从制度建设、文化培育、服务创新三个维度协同发力。要实施“企业家参与决策”制度;推行“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培育尊商重商文化生态,建设“企业家博物馆”或“创业文化街区”;打造“政策兑现直通车”,推动“政府承诺践诺”行动。

让法律真正转化为民营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的发展红利,城市将成为民营经济茁壮成长的沃土。(中国城市报记者孙雪霏采访整理)

《中国城市报》(2025年05月12日 第 04 版)


责任编辑:越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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