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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龙南:占道经营 有人因为这事儿被拘留了

2022年06月20日 15:53:47 作者:凌利侃 袁洁

江西龙南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行政手段,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中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

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示范、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尤其是应用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等创新执法手段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例,并择优发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占道经营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对于不配合行政处罚的,将通过市公安局和市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案例针对的都是制约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的瓶颈,或城市日常管理的难点、顽疾,相关案件的顺利处理在行业内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行政拘留五日并被罚了700元

2022年6月11日下午,龙南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曾某某驾驶车辆赣BF61K6在龙泽居桥头布兰奇国际洗衣连锁店门口占道经营行为。市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龙南市城市管理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将占道经营车辆暂扣至市城管局停车场,告知违法当事人将占道车辆上的水果(榴莲)自行拉走,占道经营车辆进行暂扣,并告知违法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2022年6月11日下午17:06违法当事人曾某某在没有告知任何城管执法人员的前提下,私自用备用钥匙开走暂扣在市城管局停放的车辆。我大队执法人员于下午17点55分在红旗大道文化广场路口将私自偷跑车辆查扣,并打110报警,后经市公安局龙南镇派出所出警并将违法当事人及偷跑车辆带回龙南镇派出所处理。

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曾某某占道经营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对曾某某转移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行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案件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依照《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法当事人在没有告知任何执法人员的前提下,私自用备用钥匙开走暂扣的车辆,属转移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对曾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责任编辑:乔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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