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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猝死前停稳车 终获工伤认定是堂维权课

2021年02月01日 17:50:50 来源:中国城市报 作者:李英锋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公交车司机陈祖军突发心梗,将车及时停稳路边后不幸离世。据福清市人社局消息,1月28日11时30分,陈祖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出,并认定陈祖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视同为工伤。

又见公交司机猝死前安全停车,又见职业精神在闪光。陈祖军的离世令人难过,陈祖军的职业责任感令人由衷地敬佩、感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据此,陈祖军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而陈祖军在离世前的职业操作又为工伤认定加上了一个重重的砝码。然而,陈祖军的工伤申报和认定却一度在他生前供职的汽运公司受阻。汽运公司以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为由,不愿为陈祖军申报工伤认定。这一操作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也是对陈祖军职业精神的抹杀和亵渎,让人寒心,引发舆论强烈质疑。

好在当地交通部门及时介入处理,积极善后,安排汽运公司向人社部门提交了陈祖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人社部门也高效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为这起备受关注的工伤认定争议画上了句号。

实际上,陈祖军的工伤认定过程就是一堂典型的工伤维权课,颇具普法教育意义和劳动保护意义。这堂工伤维权课告诉我们,工伤险是强制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即便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障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缴工伤保险费,须自掏腰包为职工“报销”工伤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还得承担征收欠缴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这堂课还告诉我们,耍小聪明规避不了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让劳动者通过签订合同或出具承诺书、声明书等方式放弃工伤保险等待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这堂课还启示用人单位、人社部门等,在工伤申报和认定时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基于事实,科学灵活地评估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职工身份等工伤要素,力求充分认定、及时认定,做到以人为本;切勿因偏颇理解、僵硬把握对工伤作出窄化认定,把应获得工伤待遇的职工排除在外。须知,这样做违背工伤保护精神,极易引发职工一方乃至社会的反弹,陷入被动。

《 中国城市报 》( 2021年02月01日  第02 版)

责任编辑:越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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