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网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胡安华)2月21日,记者从贯彻实施《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该条例,港口经营人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和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系江西省首部水路交通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水路交通的基本管理制度。例如,规定了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要求。明确停渡1年以上或者已完成渡改桥的渡口应予以撤销,禁止以渡口、渡运名义从事水上旅游活动。为了填补江西省关于水路运输小型客船经营管理的空白,条例规定了申请经营省内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的条件,参照国家有关申请省内载客12人以上的省内客运船舶运输的条件,作出这样的引导性规定,主要是从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予以考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条例》,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内擅自设置拦河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航标周围20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水利标志标牌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气)站和履行公共管理事务以外的趸船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此外,《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经营人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和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船员在船上临水作业时未规范穿着救生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