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然而,经济社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全国人大代表、闽南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陆銮眉认为,有必要修订完善该部法律,更好地促进无偿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
陆銮眉表示,目前,很多城市没有稳定的献血队伍,不仅不能保障用血安全,也难以应对突发事件。现有的激励措施远不足以支撑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加之现行用血机制不透明及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使得该部法律没有充分体现出给与发扬人道主义者应有的尊重、保障和鼓励。
对此,陆銮眉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以立法的方式稳定无偿献血队伍。在公民的认知水平还未发展到能够完全靠主动自愿献血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允许计划献血与自愿献血并存,以立法的方式稳定无偿献血队伍是解决血荒问题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建议现行献血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针对各部门各村镇的献血计划,并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其二,科学合理调整血液采集间隔期。血液的主要成分有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因血小板的代谢时间为8天—12天,目前血小板的采集间隔为2周;红细胞代谢时间最长,大约120天。因此,献血法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建议修改为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四个月;采集血小板一般为1个治疗量,最多不得超过2个治疗量,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2周。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其三,完善我国无偿献血保障制度。国家在大力倡导无偿献血的同时,更要为其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以保障和维护人们自愿参与无偿献血的热情。为此,需要针对目前我国现行献血法对无偿献血者保护制度设置的不足,增加相应的制度建设。例如,献血法中第六条,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建议明确补贴的明目。另外,建议在献血法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献血受害基金,并应当对因自愿献血而致意外伤害或死亡的公民提供必要救助。在损害结果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补偿受害人因献血所致的住院费、手术费、误工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补助金等费用。
其四,优化我国无偿献血实施监督机制。建议针对目前我国现行献血法在实施过程中走样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优化实施监督机制,使公众以及政府部门承担起监督的职责,并设置科学的监督机制,用严格、公正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制来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因此,建议献血法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严格、公正的监督机制,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各级政府有关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血荒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