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

谨防员工试用期沦为企业“侵权期”

2023年11月13日 17:15:36 中国城市报许朝军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有媒体指出,目前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同步进行考核的期限,是双向选择的表现。虽然试用期是务工人员成为正式工作人员的考核期限,但相关法律对试用期期限、薪酬水平等有着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并无差别,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试用期权益保障,也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即便是在试用期,务工者也依法享受由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益。

但在现实中,不少用工单位存在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任意约定或者延长试用期限等问题,通过人为设限,减少和降低用工成本,侵犯试用期员工权益,让试用期畸变“廉价期”“侵权期”。

不管是从依法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关系角度,还是从维护劳动者权益角度,都不能容许试用期沦为用工“侵权期”。对于侵犯务工人员权益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打击,从根本上净化务工环境,保障务工人员权益,营造和维护健康和谐的劳动秩序。

治理试用期侵权现象,必须从源头入手,科学规范用工行为。要通过送法进工地、进企业等方式,加大普法宣传,督促用工单位依法用工、履行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同时加大对用工市场的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一方面,要推行标准合同文本,确保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权益;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不法用工行为监督举报查处渠道以及劳动监察、社保监管、公安执法等协作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违法违规行为。

避免试用期沦为用工“侵权期”,还必须通过更深入的普法宣传,帮助广大务工人员树立法治观念,提升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切实提高更多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能力。

《 中国城市报 》( 2023年11月13日  第02 版)

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越玥

试用期试用期合同社会保险法律劳动合同

热点新闻

新闻推荐

关于我们

报社简介 联系我们

人员查询

城市服务

广告服务 诚招英才

版权合作 商务合作

报社业务

新闻投稿

报社公告 品牌监督

Copyright © 2016-2026 by www.zgcsb.com.

《中国城市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05404号-4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3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