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于2月7日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近年来,在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不少诸如“菜贩卖几斤农残超标蔬菜被罚数万元”“小商店销售或待售价值较低的过期食品被罚数万元”之类的案例,引发了舆论诸多讨论。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基层期盼,发布两个《清单》,对矫正“小过重罚”以及“类案不同罚”、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非常积极的法治意义。
两个《清单》契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也有明确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实际上,全国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已普遍针对首次违法或轻微违法行为推出了“不罚”“免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参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项目清单,反复征求各方意见,严格按程序制定两个《清单》,既确保了《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也让《清单》更接地气,更符合执法需求。
各地制定的“不罚”“免罚”清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尽相同,存在甲地将某一违法行为列入了“不罚”清单而乙地却未列入、丙地对某种违法行为的“不罚”门槛高于丁地、某种违法行为应被列入“不罚”清单但各地均未明确列入等问题,给“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留出了操作空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不罚”“免罚”法律制度的落地效果,影响执法公平。而两个《清单》属于全国层面的顶层设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指导性,也能有效解决地方标准覆盖不到位、衔接错位等问题。
两个《清单》针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既明确了具体的“不罚”情形、条件和标准,也明确了不适用“不罚”清单的情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了两个《清单》,一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针对上述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只需对号入座做“不罚”必答题,就不用再困惑、再顾虑、再犯难,“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两个《清单》能促进规范执法、精准执法、公平执法,也能减轻执法人员的履职压力和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两个《清单》还具有动态性,会随着执法需求不断调整,从而保障“不罚”机制的持续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应性。期待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宽容的营商环境,有效呵护市场活力,为构建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国城市报》(2025年02月17日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