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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2年01月13日 16:26:14 中国城市网叶中华

中国城市网北京1月13日电 (记者叶中华)1月13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解释》)于今天发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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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解释》共14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请求的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基数倍数、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等相关内容。

杨临萍指出,《解释》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第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12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和但书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第4条至第8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解释》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作为附加性责任,须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成立和确定为基础。”杨临萍称,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第3条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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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妙妙

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法律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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