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

从兜底保障到风险防控

存款保险制度迈向法治化专业化新阶段

2025年06月09日 17:39:51 中国城市报中国城市报记者 孙雪霏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走过十年历程。从建立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到参与化解区域性银行风险、推动高风险机构有序退出,该制度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守护百姓“钱袋子”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数据显示,十年来已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保障覆盖率达99%以上。但随着监管环境深刻变化,制度自身短板日益显现,如法律层级偏低、早期纠正约束不足、后备融资机制待完善以及专业化风险处置手段仍需强化等。

在全面推进金融强国建设和深化金融法治的背景下,各方呼吁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补齐制度法治短板,明确职能边界与触发机制,使存款保险真正成为“防未病、治已病”的制度工具,推动形成高效协同、动态响应、依法运行的金融风险处置新格局。

守住底线

护航金融稳定的“安全阀”

2025年是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十周年。自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从设立初期的制度探索到在多起风险处置中发挥实质作用的过程,已成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安全阀”。

在存款人视角下,这一制度变得愈发可感可知。“我在银行门口经常看到一个绿色牌子,上面写着‘存款保险’,还有‘最高赔付50万元’的字样。”北京市民李先生向中国城市报记者表示,他最近去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工作人员主动递上一份宣传折页,“看完我就放心多了,原来国家给我们的存款兜了底。”

这一制度明确,所有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投保机构,并按半年缴纳保费的方式加入统一保障体系。

十年来,存款保险制度历经多起实战考验,特别是在包商银行、辽阳农商行等风险处置事件中发挥了核心作用。2019年包商银行暴露出严重信用风险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与原银保监会联合接管,并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依法对5000万元以下债权实现全额保障,大额债权保障比例接近90%。风险处置期间,相关金融服务未中断,包商银行业务由新设立的蒙商银行等机构承接。

2021年起,辽宁省推进中小银行改革,存款保险也积极参与。例如,出资10亿元发起设立辽沈银行,支持其吸收合并营口沿海银行和辽阳银行;在农信系统改革中,还协助辽阳农商行破产退出并提供资金支持。这些举措不仅稳定了市场预期,也彰显出制度的执行力和调节力。

从宏观数据看,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体系的信用支持尤为明显。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比2015年增长124%,市场份额提升2.4个百分点,反映出制度激励机制与市场信任的双向增强。

“对存款人来说,它是一把保护伞;对银行来说,它是倒逼规范经营的约束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玉玲向中国城市报记者表示,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公众信心,也通过费率机制督促机构稳健发展。

除了提供金融风险的最终保障,存款保险制度还在积极发挥风险识别与早期干预的功能,通过差别化费率、风险评级等工具,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动态监测,在风险显现前及时预警、提前介入。

双轨互动

政策属性与市场机制的磨合

存款保险制度还是一种以市场规则引导机构自律的制度安排。如何在保障金融稳定的政策性与激发银行经营活力的市场性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制度深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的核心课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投保机构按照统一标准缴纳保费,并执行“基准费率+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自2016年起,我国正式实施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制度,即“奖优罚劣”,对风险低的银行收取较低费率,对风险高的银行收取较高费率。这一制度设计既借鉴了市场手段,又融合了政策导向,推动金融机构增强内部管理,提升抗风险能力。

我国现行制度采用“打分卡法”评估风险,将定量模型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评估维度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等,最终形成差异化的风险评分和费率等级。

王玉玲介绍,目前我国3700多家投保机构中,约300家因风险评级较高而被适用高费率,“这种激励相容机制,使得银行必须正视自身风险短板,及时整改,才能实现费用减负。”

但也有中小银行对此表达出一定疑虑。一位来自中部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管坦言:“作为地方银行,我们盈利能力原本就弱,如果存款保险的费率设计过于市场化,可能会加剧资金压力,反而不利于稳定经营。”

他建议,可对风险较低但体量较小的银行给予一定激励空间,比如设立阶段性缓冲机制。

这种现实困境也引发了业内对存款保险制度属性的进一步探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李曙光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既不是纯粹的市场机制,也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策工具,而是具有“中介性”制度特征。

“它运用市场化手段调节风险,但其底层逻辑仍依托于政府信用作支撑。”李曙光表示,“这就决定了它既要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又要在关键时刻发挥‘托底’作用,兼顾公平与效率。”

这一观点也得到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张伟的呼应。“当前的制度仍偏重原则性、宏观性,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提升其操作性、科学性。”他建议,可进一步细化风险处置规则,明确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并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差异化费率机制与区域协同机制的有效结合。

实践中,这种“政策与市场双轨互动”成效渐显。在对辽阳农商行的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基金依法投入资金、协同地方政府推进破产清算,同时也以此为契机推动金融机构自我整改,实现从“被动救助”向“主动防控”转变。

制度补强

完善风险处置机制的法律架构

当前,基金余额波动、流动性应急能力有限、法律位阶不足等问题正成为制约存款保险制度功能进一步释放的瓶颈。

从资金保障看,存款保险基金整体积累呈上升趋势,但在经历包商银行和辽阳农商行等风险处置后,基金支出压力显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基金存款余额为698.4亿元,低于2019年末的1215.8亿元峰值。2015年至今共归集保费3732亿元,支出高峰年份分别为2020年和2022年,均超过900亿元。在此背景下,“后备融资机制”的建立成为制度补强的当务之急。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孟辉明确提出,在继续做好常态化存款保险保费筹集的同时,可稳步拓展存款保险基金投资运用方式,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收益,并探索建立后备融资机制,必要时及时补充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性。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也向中国城市报记者提出,当前存款保险基金以保费收入和利息为主要来源,极端情形下大规模兑付存在风险。建议通过四条路径强化资金保障能力:一是建立央行提供短期再贷款的应急机制;二是允许存款保险机构发行短期债券;三是开展动态压力测试,提升预警水平;四是提升投后管理能力,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在制度建设层面,提升法律地位、推动专门立法成为业内共识。现行《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且仅有23条条文,条款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对风险识别、早期干预、破产退出等关键程序的详细规定,难以支撑复杂局势下的风险应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均坦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应在存款保险法中明确后备融资机制及相关权责界定,提升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来自司法界与学界的声音也日益集中,认为现阶段应尽快推动存款保险法的起草与出台。

张伟表示:“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强化制度的法律支撑。我国也应顺应监管现代化方向,完善风险处置机制的法律架构。”

张伟建议,在立法中应重点补强早期纠正与分类监管机制,提升风险干预的前瞻性与强制力。此外,多位受访专家还提出,应同步优化风险处置程序,加强与破产法、金融稳定法等其他金融法规的协调衔接,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方职责边界,形成清晰统一的法律责任体系。

从“资金池”到“风险管理工具”,从“事后赔付”到“事前防控”,面对日益复杂的实践需求,存款保险制度正迈向下一个法治化专业化新阶段。

《中国城市报》(2025年06月09日第05版)


责任编辑:越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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