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盘活地下车库车位停车资源,保护业主停车权益,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原则上对一户业主只能出售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不得简单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出租。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住宅小区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租售等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地下车库车位采取出售、出租或附赠等经营方式,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布车库车位设计及初步经营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方式经营,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地下车库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住宅小区房屋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对一户业主只能出售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
对于不出售、尚未售出或者未附赠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小区情况,与业主就车位使用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得简单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地下车库车位买受方、承租方或受赠方签订的买卖、租赁或赠予等协议中,应当约定停车服务内容、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起止时间等事项。业主转让地下停车位的,原则上应当转让给本住宅小区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