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
指引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基本要求、管理责任、直接责任等作出规定,并强调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管理。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肖芮冬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中证协近期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
中证协表示,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防范和打击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行业机构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持续净化行业生态,推动形成从业人员管理“严”的氛围,协会进一步健全完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则体系,组织研究起草了《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导证券公司加强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素质、专业化的证券人才队伍支撑。
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覆盖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基本要求、人员管理范围以及投资品种作出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秉持证券行业核心价值观,加强自身投资行为管理,并按要求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信息。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责任和要求。证券公司作为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的首要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制度机制,遵循合法合规、防范利益冲突、强化关键岗位管理等原则,对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进行管理,覆盖投资行为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切实防范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投资。
三是明确从业人员的直接责任和投资行为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资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明确列举了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禁止性行为,引导督促相关人员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四是对股票账户管理和投资信息申报豁免作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在制度中对从业人员股票账户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证券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证券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的,应当申报股票账户并每月提供交易记录。同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证券公司可豁免从业人员申报股票账户的投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从业人员申报信息的工作量,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证券公司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监测、核查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五是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为避免证券公司出现过度处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等情况,明确要求证券公司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规范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机制,做好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及数据安全。
六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加强从业人员投资行为自律管理,对违规主体进行严肃惩戒追责。加强监管协作,积极推动形成防范和打击违规炒股、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合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此外,《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还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规则适用问题,规则衔接、规则发布实施后的过渡期安排等事项作出规定。
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重点核查
进一步来看,《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结合从业人员从事业务类别、岗位职责、接触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等情况,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重点核查,对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
一是对于投资银行类业务,结合发行人信息、信息隔离墙名单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保荐代表人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等从事投行业务相关人员与投行项目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上述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内幕交易、违规持有发行人股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对于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结合发布研究报告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证券分析师等从事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相关人员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违规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将研究报告的内容提前泄露给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以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对证券、发行人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上述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以谋取或者输送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对于证券自营、资产管理、证券做市、基金托管、基金估值服务等业务、结合自营业务交易持仓、资产管理业务交易持仓、证券做市标的、托管或服务的基金产品持仓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投资经理等从事相关业务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谋取或者输送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对于证券经纪业务,结合提供投资咨询建议、交易信息系统权限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证券投资顾问、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从事相关业务和管理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本人或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账户违规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以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对于另类投资业务及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结合投资标的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投资经理等从事相关业务人员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以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对于提供业务信息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等支持服务的人员。结合其业务信息系统权限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谋取或者输送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