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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版电子证据规则 为民众维权加码(察言观社)

2020年01月02日 18:41:13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英锋

新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证据作出了全新规定,无论是对司法活动,还是对民事行为,都具有鲜明的规范意义和导向意义。 

电子证据亦称电子数据,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虽然从2012年起,三大诉讼制度陆续将电子数据列入法定证据种类,但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尚存争议。 

新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用广泛列举的形式,对社会中存在的电子证据的种类、媒介和具体形式进行了详细说明,让电子证据的概念和范围更加清晰,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以及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这些规则堪称电子证据规则的“升级版”,有助于司法部门和民众更好地理解、把握、使用电子证据,有助于增强电子证据甄别的规范性、准确性,提升电子证据对于客观事实的证明力,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伴随互联网技术和市场的不断发展,我们正大踏步进入智能时代、数据时代。与海量的互联网规模数据、发展数据相伴而生的,是海量的电子民事行为、电子数据,其中很多电子数据都可能成为证据。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广阔的交流、交易平台,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机会,也提供了更多的证据形式。全面系统地定义、统筹、规范、运用电子证据,契合了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求,契合了完善司法治理体系、提升司法治理能力的需求,更契合了民众的维权需求。 

“升级版”电子证据规则可助推司法进入智能时代,助推互联网法院、跨区域立案、远程审理、电子审理等司法改革模式的发展。当然,这一新规也对司法机关收集、保全、甄别电子证据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司法机关必须在素质储备、细则完善、技术保障、证据调查协调、鉴定等环节作出对应的调整与优化,从而使整个司法体系能够适应电子证据新规的要求和节奏。 

电子证据新规对所有民事主体都能起到约束、教育、提示的作用,不管是公民、企业还是其他民事主体,进行有关电子行为时都应增强自律意识,遵守法律底线。否则,一些涉嫌逾矩侵权的电子行为很可能被相关方固定为诉讼证据,让行为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从另一个角度看,新规可鼓励民事主体利用电子证据积极维权,引导民事主体以合法规范的形式积极使用、放心使用电子数据进行交流、交易,也能促进电子民事法律活动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刘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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