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据太原晚报报道,一男子因高空抛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值得一提的是,这起高空抛物险些砸到路边的儿童,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即便如此,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惩罚。在此,应该为法院的判决点一个赞。
无独有偶。12月7日,安徽合肥市潘某从高空抛下电饭锅,未造成人员伤亡,仍然被合肥包河区法院判刑3年,缓刑3年。
10月,深圳罗湖区一男子醉酒高空抛哑铃、拖车等物品,险些酿成大祸,被法院刑事拘留。
从这些判决结果来看,结局无疑都是令人舒适的。高空抛物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尤其在城市化迅速发展的今天,高空抛物的危险性更被人们切身感受。很长一段时间,高空抛物如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城市的安全感缺失。
因此,今年多起高空抛物虽未伤人,仍被判刑,让人们有了看爽剧的感觉。人们始终相信,一例案件的审判,具有蝴蝶效应,也拥有典型的警示意义。它向公众传达出明确信号——高空抛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即使没有伤到行人。
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毋庸赘述。它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极其严重。2019年,深圳一男童被高空跌落的窗户砸中,不治身亡。2014年,湖北武汉一女婴,被鸡蛋大的水泥石块砸中头部,被法医鉴定七级伤残。
从这些高空抛物的事件中,也可以看出治理高空抛物的复杂性。诚然,对于主观故意的高空抛物要严惩不贷。对于非主观恶意的高空抛物,相关部门也应起到监督、督促的作用。
鉴于高空抛物的管理比较复杂,人们常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住户素质。但真正釜底抽薪地解决该问题,还需要诉诸于相关部门强有力的措施。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故意高空抛物者,无论后果如何,量刑3年起步。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也有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无法确定侵权人,由可能的加害的建筑物侵权人给予补偿。这里面还特别提到,物业应当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让高空抛物不再“任性”,公众、物业及相关部门都应保持对高空抛物的警觉,这根弦不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