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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会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北京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长张连起:法治护航 民营企业有了长效“定心丸”

2025年05月13日 15:25:38 来源:中国城市报 作者:邢灿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何重大意义?这部法律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如何推动法律的贯彻落实?本期起,中国城市报“发声·民营经济”栏目,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代表进行深入探讨。

制定专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必然选择,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民营经济贡献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和90%以上的经营主体,却长期面临准入难、融资难、创新难、维权难、转型难等难题。为破解上述难题,此次立法构建了六大制度体系,通过整合现有政策、回应企业关切、强化制度刚性,为民营经济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

以法治力量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地方层面已有实践。浙江省通过“三个70%”要素保障机制,将资金、用地、能耗三方面的要素向民营企业倾斜,推动杭(州)温(州)高铁等重大项目中民营资本占比达51%,印证了法律实施后民间投资活力的释放。

如实践所示,法治化改革不仅能提振企业信心,更能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新突破。未来,在法律的实施监督下,“纸上之法”将转化为“企业之利”,民营经济也将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了多个“第一次”,如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旨在以法治稳定性增强发展确定性。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标志着我国经济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引领”的根本性转变,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一是制度创新,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立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歧视性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民营资本深度参与国家战略。杭(州)绍(兴)台(州)铁路作为全国首条民营控股高铁,通过“社会资本投资+工程总承包”模式实现年客流量突破500万人次,验证了市场准入放宽的实践成效。

二是要素赋能,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立法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当下,越来越多的金融资源正流向民营经济。例如,中国银行今年将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计划全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行整体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配套500亿元科创母基金支持人工智能等领域。

三是长效保障,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立法强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并配套建立了政企沟通、账款支付保障等机制。例如,中国信保2023年累计支持民营企业出口5072.2亿美元,支持民营企业客户17.6万家,约占中国信保当年服务企业数量的88.4%,为晶科能源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绿色项目提供风险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制度供给、要素改革和权益保障,为民营经济注入“强心针”,既是对改革开放40多年民营经济发展经验的制度升华,也是应对百年变局的战略部署。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短期痛点,更在于构建“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长效机制,推动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全球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亮点还体现在系统性制度创新与精准回应企业关切的结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化框架,其核心突破体现在以下五大维度:

一是法治化确立地位,破除制度性障碍。立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立法还明确,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二是系统性破解痛点,构建全链条支持。在公平竞争制度方面,立法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融资创新机制方面,立法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在科技创新赋能方面,立法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三是刚性约束权益保护,规范执法行为。立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同时,立法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工作。

四是国际经验本土化,强化制度刚性。立法借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制数据垄断。立法避免美国《谢尔曼法》过度干预市场的弊端,强调市场决定性作用。

五是服务保障与规范引导并重。立法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同时,立法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法治化手段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制度刚性,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更构建了一个“准入公平、融资便利、创新支持、权益保障、服务高效”的全周期发展环境。正如浙江省的实践所示,这部法律将推动民营经济从“政策依赖”转向“法治引领”,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中国城市报记者邢灿采访整理)

《中国城市报》(2025年05月12日第06版)

责任编辑:越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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