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辽宁省鼓励各市(含沈抚示范区)设立地方科技创新券,省市联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券额度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遵循先到先得原则。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次申请补贴额度最低1000元,每个年度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辽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科技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申领科技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应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在库企业,省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或其他科技型企业。
同时,《办法》明确,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在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省内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中试验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
《中国城市报》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2015-2025 by www.zgcsb.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