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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农村宅基地继承权 助推新型城镇化提速

2020年11月02日 17:29:48 来源:中国城市报 作者:张全林

农村“三块地”问题向来备受关注。近日,自然资源部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商议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进行了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次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的明确,意义重大,不仅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农民进城落户留出退路,也有利于释放农村土地的价值,鼓励更多人将户口迁往城镇,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

笔者了解到,部分农村居民由于升学、工作或经商做生意等多种原因,离开了居住的村庄。有的在城市买了房,有的随子女到城市长期生活,基本离开了土地。但如果说这部分人口已经完全城镇化了,却也不尽然,因为他们担心生活一旦有变还是要回到农村。农村宅基地是他们的退路,不愿意迁户口,也无法保证完全享受到城市的全部公共服务。而如果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继承权,农村居民就不必因为担心宅基地问题而不敢或者不愿在城镇落户。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就意味着它的永久性和稳定性,实质上稳的是人心,坚定了城镇化信心。如果说乡村振兴需要城乡融合发展助力,那么明确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疑畅通了城市资源向农村流动的通道。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条线牵着,城乡资源流动就有了纽带、多了渠道。

可以说,这一政策既能解决问题,又没有突破制度底线。答复中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农村宅基地权属是集体的,房子是自己的,按照“房地一起”和“地随人走”的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继承人继承取得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房屋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如果继承的房屋灭失,所有权自然灭失,村集体就有权将宅基地收回。这不仅有效避免了资源浪费,也体现了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公平。

农村宅基地继承和土地流转密切相关。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都与土地这一基本要素分不开。盘活农村土地,只能靠适度规模流转。没有规模性的土地流转,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的提升扩面挑战巨大;缺乏土地的规模性使用经营,农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缺乏内生动力;农民收入不能大幅提高,又会反过来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确立,既推动了新型城镇化,又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

落对一子活全局。一块小小宅基地,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可以四两拨千斤,在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深度协调上,能量并不小。不过,在落实宅基地继承权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多策并举,激励在自愿的前提下退出宅基地,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推动人员双向流动和资源利用为方向,让新型城镇化的步子迈得更好更快。

责任编辑:李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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