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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这类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放至所有中院

2022年11月15日 16:24:56 来源:中国城市网 作者:叶中华

中国城市网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叶中华)今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1月15日,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称,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将争议标的额大的、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或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有4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两档,是按照诉讼标的额,采取分区域、梯度划分的。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另外,诉讼标的额50亿元及以上或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也顺应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为确保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之前仅确定由极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和少量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存在不够高效便民的情况,也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因此,此次《规定》明确,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区域、诉讼标的额明确级别管辖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管辖标准设为两档,主要考虑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相应存在明显差异的实际情况。如果标的额采取“一刀切”模式,标的额过低可能会出现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案件过多;过高则可能导致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过少。设置两档标准是基于均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案件工作量、保障涉外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提升中西部法官涉外审判水平等多方面考虑而设置,这有利于加大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构建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将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推动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涉外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责任编辑:乔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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