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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董事长黄毅:关于启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建议

2025年03月10日 21:55:20 来源:中国城市网 作者:李庆 向小顺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董事长黄毅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案《关于启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建议》。

黄毅表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是加强党对金融工作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信托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信托业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与其他金融法律相比,现行信托法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亟需修改以促进信托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推动金融法治体系进一步完善。

在提案中,黄毅针对信托法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如下几点:

信托法修改总体滞后于同类金融法律。现行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至今已超过20年。与之同期的多部法律均已结合实践修改完善,如商业银行法于2015年修改,证券法于2019年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修改。特别是在当前各类信托活动日益丰富的背景下,有必要及时加以修改完善,促进金融法治体系与时俱进。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七、协同推动信托业规范发展”中提到要“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25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14号)提到“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将加强信托制度建设,推动修订信托法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足见,国务院及相关监管部门已充分认识到信托活动存在的问题及信托法的滞后性,拟通过对信托制度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信托活动,推动信托业的高质量发展。

信托法与其他法律衔接不足。信托活动是一项财产管理活动,不仅涉及金融法律,还与其他财产登记、税收等领域的法律密切相关。加强信托法与其他法律衔接,对完善金融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信托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不足,在财产登记、税收等方面还存在短板,例如完善的信托税制尚未建立,导致不动产、证券、企业股权等非资金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利在信托设立和终止环节均存在登记及重复征税和税负过重等问题。

信托法部分条款与信托业务实践脱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积累,各类主体在财富管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公益慈善等领域对信托服务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增,但信托法部分条款不完善制约了上述功能的发挥。例如,现行信托法在信托定义中使用“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委托多用于代理、行纪等非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不能转移财产所有权。信托法使用“委托”的表述易引发对受托人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质疑。再如,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致使在以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财产设立信托时,无法通过信托登记的方式实现财产的权属变动,仍需以交易方式进行;无法通过信托财产登记标识财产的性质、归属、相关权利人及其财产权利;无法在司法审判、业务开展等环节形成公示效力,既阻碍了居民利用信托机制管理财富,也阻碍了企业利用REITS等业务盘活存量资产,直接导致我国的财产权信托发展缓慢。

黄毅在提案中建议:

调整信托定义,明确信托财产独立性

建议将信托法所涉信托定义中的“委托给”改为“转移给”,明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权,以消除社会各界对信托财产权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质疑,并有助于信托制度更好地与实务信托业务接轨,进一步强化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要求,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优势。

完善财产登记机制,明确信托税收原则

一是明确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向财产登记部门申请信托财产登记,实现非交易过户。具体规则可由金融监管部门、财产登记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制定。二是在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或者不动产等权属证明上体现信托财产,注明信托产品名称、信托当事人及各方权利,以便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识别。三是考虑到信托法本身定位和涉税特殊性,可不做具体税收规定,但应明确信托税收原则要求,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信托税收无增减原则征收;以财产设立信托导致的该财产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属变更,不视为财产交易;由税务部门建立契合信托特点的专门税制;明确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享有同等税收优惠等。

加强受托人履职尽责,增加营业信托专章

一是强化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履职尽责的要求和相关赔偿责任,加强行为约束,确保受托人切实履行信义义务。二是增加营业信托专章。明确营业信托应当由受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开展;明确各类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产品登记,提高透明度;强化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要求;强化尽职履责和信息披露;加强营业信托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的充分衔接;加强受益权转让和质押管理登记及公示等。

促进具有良好社会效应的信托业务发展

一是加强与慈善法在业务备案、外部监察人设置等方面的衔接,推动公益慈善信托的规范发展。明确慈善信托的设立条件、运作程序和监管要求,促进慈善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二是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衔接,明确国家鼓励运用营业信托管理消费者预付款。通过信托机制对消费者预付款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黄毅表示,鉴于信托法修改涉及众多研究议题,立法工作内容复杂且周期较长,为尽快推动信托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金融法治体系建设,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启动信托法的修改工作,为信托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迈向更高水平。

责任编辑:尚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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