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何重大意义?这部法律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如何推动法律的贯彻落实?本期起,中国城市报“发声·民营经济”栏目,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代表进行深入探讨。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导江必新:
让法律转化为民营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的发展红利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城市正是这部法律真正落地生根的前线。围绕这部法律的落实路径与城市责任,我谈几点体会。
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在破除影响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的壁垒方面肩负着重要主体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加强政策清理和规范。对现有的各类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凡是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存在不公平对待民营企业的条款和政策,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建立政策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在制定新的政策时,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会对民营企业造成不合理的限制或歧视,从源头上防止隐性壁垒的产生。
二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证明材料,推行“一站式”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等创新举措,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等行为,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公正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特别是要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监管,防止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暗箱操作等方式排斥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是建立政企沟通机制。搭建常态化的政企沟通平台,加强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诉求和困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过程,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使政策更加符合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参与城市发展的机会。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背景下,城市层面的创新实践需要围绕法律核心要义,聚焦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以下几类创新举措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和推广意义:
一是数字赋能政务服务升级。建设“智慧政务大脑”,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多部门数据,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政策精准推送、业务自动审批。要推广“无证明城市”改革,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电子证照库,全面取消各类重复性证明材料。
二是构建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比如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由城市财政引导,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领域的民营企业;通过“直投+跟投”模式,降低民营企业融资门槛,同时引入专业机构提供投后管理服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强化科技创新协同机制。打造“城市创新联合体”,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围绕产业共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四是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中心”,整合司法、信访、市场监管等部门资源,建立“投诉—受理—督办—反馈”一站式维权平台。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政府违约、侵权等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确保维权渠道畅通高效。
最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软环境,需要政府从制度建设、文化培育、服务创新三个维度协同发力。要实施“企业家参与决策”制度;推行“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培育尊商重商文化生态,建设“企业家博物馆”或“创业文化街区”;打造“政策兑现直通车”,推动“政府承诺践诺”行动。
让法律真正转化为民营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的发展红利,城市将成为民营经济茁壮成长的沃土。(中国城市报记者孙雪霏采访整理)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北京叶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叶青:
以协同促落地为企业创新松绑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治理体系的重大突破,更是国家经济战略布局和长期发展的关键性制度安排。
从国家经济战略的宏观视角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具有深远的战略推动作用,并在全球经济新态势下助力构建更具韧性和活力的经济生态。
具体而言,该法在国际层面,通过“公平竞争”“开放合作”塑造新型国际经济关系,明确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以长期法律制度保障民企权益,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市场信心。
在国内层面,该法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民企抗风险能力,支持民企参与全球产业链重构。同时,通过投资融资促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条款,为民企“走出去”提供支持,提升其产业链整合能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新时代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方式及时巩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成果,将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持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将党的“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有效转化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现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应形成制度协同,形成“法律定框架、财政补短板、货币增活力、产业促升级”的政策闭环,最终实现民企创新能力提升与“双循环”格局优化的良性互动。
在政策协同层面,有关部门应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民营企业群体中占比超90%,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当前,民营经济在市场竞争、要素获取、投融资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中小企业受影响尤为突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一方面要鼓励支持,以产业、金融政策等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参与国家战略工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另一方面要引导规范,帮助中小企业完善治理、诚信经营、防范风险、履行责任,实现健康发展。
未来,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强化监督与推动政策落实。各地政府需在法律框架内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实施实效;全面筛查政策落地情况,为地方配套措施设时间节点,确保政策精准传导至企业、基层和项目;督促未落实政策整改,结合实际对收效不佳的政策进行取消、调整或改进,依市场反馈调整高争议政策力度节奏,避免纾困压力在企业间转嫁。
此外,各地还要立足产业规划、资源条件与发展阶段,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原则性条款转化为“一业一策”的精准工具包,围绕公平竞争、融资支持、创新驱动、绿色转型、区域协同五大核心,形成“法律框架+地方特色+实施路径”的政策实施体系。
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扩内需、促消费,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畅通经济循环、激发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释放内需潜力、抵御外部风险意义重大。应该注意到,实现目标需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核心城市发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东南沿海经济区互动协作、资源共享、技术互通。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应通过科学的政策协调,既确保法律政策有效落地,又为地方创新松绑,激发创新活力。(中国城市报记者王楠采访整理)
第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蔡继明:
关键是确认民营企业家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收入的合理性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在此,我仅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权益保护谈些自己的认识。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权益保护第五十八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众所周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早在2004年就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也明确“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二百零七条更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无论作为一般的公民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其财产权利都已受到其位阶远高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宪法和民法典的保护,为什么还要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特别加以强调呢?
一般而言,对公有财产不受侵犯通常没有异议,但若强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究其原因,就在于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收入得到保护是天经地义的,而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非劳动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是凭借非劳动要素所有权对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属于剥削收入,但要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产生剥削的财产私有制。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民营经济(非公经济)只能是权宜之计。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五六七八九”,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发文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平等保护”,但消灭私有制和质疑民营企业家财产收入合理性的声音总是不绝于耳。
所以,仅仅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写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还是不够的。在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后,还必须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地看待民营企业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收入。也就是要辨明,这种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收入是否是合情合理的。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制度已经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中共十三大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实,强调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中共十四大提出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中共十六大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中共十七大则把这个原则上升为一种制度。中共十八大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全会都明确强调,要完善由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根据中共十六大以来所确定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判断一种要素的报酬是否合情合理,不在于它是来自劳动要素还是非劳动要素,而在于其报酬与贡献是否一致。只要确认民营企业人士是根据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非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所获得的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财产,就应该和劳动者按劳动贡献获得的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财产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之所以反复出现“吃民营经济饭,砸民营经济锅”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认为民营企业家获得的非劳动收入具有剥削属性。只有明确了民营企业家的收入不仅是通过合法合规经营取得的,而且是其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应得的,是合情合理的,保护私有财产才被人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各项法律条款才能真正落在实处。(中国城市报记者张阿嫱采访整理)
北京华商国医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来东:
以信用制度创新解民营经济发展之困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其立法价值在于三个维度:保护、松绑与激励。
此前,一些民营企业因非主观恶意失信陷入困境,比如疫情期间的供应链断裂、应收账款逾期等,导致企业被贴上“失信”标签。这不仅限制其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更让企业家背负了沉重的心理压力。以广东深圳某专精特新企业为例,该企业拥有上百项医疗专利,却因疫情导致上下游债务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授信中断、研发停滞,险些被市场淘汰。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从立法层面为这类企业提供了“纠错通道”。信用修复制度并非纵容失信,而是通过“纠正行为—消除影响—协同修复”的闭环设计,让“跌倒者”有机会站起来。
面对避免过度惩戒或修复失效问题,以交通法规类比,法律既要通过扣分、罚款形成威慑,也要允许驾驶员通过学习消除扣分。信用治理同样需要“恩威并重”。我提出三个平衡点:
一是分级惩戒,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动态调整惩戒力度,避免“一刀切”;二是修复透明化,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申请平台,明确修复条件与流程,减少人为干预;三是协同联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需同步更新修复信息,防止“一处修复、处处受限”。
目前,民营企业修复信用的最大障碍是跨部门协同不足。我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信用修复服务中心”,整合司法、税务、金融等部门数据,实现“一网通办、全域生效”。
具体到行业,信用危机往往会吞噬创新红利。以大健康产业为例,2023年保健品行业劣质产品召回案例同比激增23%,消费者信任指数跌至43分。部分企业因研发周期长、回报慢,反被“李鬼”企业以低价劣质产品挤占市场。并且,民营企业失信案件,多数处于法律模糊地带,“失信不违法”的灰色空间亟待立法填补。自然人信用体系的缺位加剧了这一问题。企业失信本质是人的失信,若医生、药师等职业信用记录不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就难以保障。
就失信惩戒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呼吁建立“国家标准+行业细则”的立体框架:统一底线,由国家层面制定失信行为认定、惩戒与修复的核心标准;分类施策,允许地方、行业根据特点细化规则,如对科技企业侧重研发诚信考核,对服务业强化消费者评价权重;对于非主观恶意失信,引入“容错修复”机制,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失信,应简化修复流程,如对已清偿债务但未及时移出“黑名单”的企业,可自动触发修复程序。
以信用建设营造诚信商业环境,我提出三大创新方向:一是信用积分制,将企业信用评级与税收优惠、招投标资格挂钩,形成“守信者降成本、失信者付代价”的市场环境;二是动态评价体系,运用大数据实时监测信用表现,避免“一次失信、终身受限”;三是信用教育普及,推动信用管理课程进入商学院,培育企业家“预防失信”的意识与能力。
信用制度不是枷锁,而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随着社会信用建设法已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我国向“信用立国”新阶段又迈进了一步。惟有以制度创新打破“失信困局”,才能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产业变革中勇立潮头。(中国城市报记者叶中华采访整理)
《中国城市报》(2025年05月12日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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