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0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官在对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督中发现一名被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未在法定期间报到,且公安机关违法让罪犯自带不完整的法律文书。
发现该情况后,刑事执行检察官首先让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先行接受该罪犯,按照《社区矫正法》及《河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给予漏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处罚。
经过取证及固定证据,3月18日,刑事执行检察官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案发地公安局违法委托罪犯李某于2021年3月8日自带法律文书(含该局看守所送达回证)到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于罪犯李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造成漏管。根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在罪犯李某适用社区矫正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直接送达或者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文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同时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为在政法教育整顿期间对外地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的检察纠正能起到较好效果,文峰区检察院向郸城县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也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寄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副本及函。
3月23日,郸城县公安局通过整改,向文峰区院反馈了整改通报, 3月27日,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文峰区院的函也进行了回复。在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专项检察中,文峰区检察院和被监督单位认识到:法律监督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更不是为了显现谁对谁错,而是通过法律监督去解决执法和司法中具体或共性问题,补齐短板,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希望相关部门共同努力,营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作者单位系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